中共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委员会 关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办法

时间:2020-03-09     来源:组织部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激励广大党员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央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具体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以及党支部书记是各级党组织评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力戒流于形式、走过场。

第二章  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故意整人。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

(三)平等对待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领导干部都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根据现阶段要求,突出学习实践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要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主题。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是否保持了思想上的先进性;

(二)是否保持了行动上的先进性;

(三)是否保持了工作上的先进性;

(四)是否保持了作风上的先进性。

第六条  针对学校不同类型的党员,评议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对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评议是否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是否坚持原则、敢于管理,是否廉政勤政,是否坚持党内双重组织生活等。对普通党员重点评议是否具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在工作、学习中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在参加党内生活中的表现等。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评议。

第八条  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的比例一般为支部正式党员总数的5%左右。

预备党员只参加评议活动,不评定格次。

第九条  每年的评议工作一般安排10天左右的时间和学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评议的,应在其返回后进行补课。对长期驻外党员,党支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尚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按期返回所在支部参加评议。如有特殊困难的,应按要求写出自我评议小结,接受党支部考核。

第十二条  离退休党员的评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支部大会进行自评、互评,也可以由党支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组织考核、定格。

第十三条  本年度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仍要参加评议,但应根据其受处分后的表现进行定格。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党员,主要评议察看期内表现,不定格次。对上年度告诫教育或限期改正的党员,主要是评议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该按照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研究部署。各级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单位党员队伍现状、党内突出问题及党员思想动态,分析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及原因。根据校党委的部署,提出本单位的工作意见和计划。

(二)思想发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思想动员,明确评议要求。

(三)学习提高。各党支部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及有关文件。

(四)个人总结。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认真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五)民主评议。以支部为单位(党员人数较多的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自评、互评,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拓宽民主渠道,主动接受党外群众监督,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与评议的透明度。

(六)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内外群众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提出每个党员评定格次的初步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并及时上报党总支。

(七)表彰和处理。被评议为优秀格次的党员,各单位和机关党委、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并作为下一次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的候选人;对合格党员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八)评议总结。评议结束后,各级党组织要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自下而上写出情况报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书面总结及优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材料报校党委,合格党员的评议表由各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自行保存。不合格党员的评议表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定格标准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正式党员,一般可以确定为优秀格次: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并自觉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立足岗位,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绩突出,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

(三)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枳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斗争;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六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二)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信仰宗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经教育后仍不转变;

(三)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群众;在大是大韭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逃避;

(四)工作、学习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长期旷工(旷课),完不成本职任务,或因个人问题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

(五)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违反基本国策,有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财物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六)宗旨意识淡薄,办事不公,私心严重,有不廉洁行为,群众反响较大,或不遵守社会公德,党员形象特别差;

(七)不执行党的决议,组织纪律性差,有破坏团结、拉帮结派、扰乱民主选举等行为;

第十七条  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可以确定为合格党员。

第五章  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第十八条  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应认真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形成能进能出、吐故纳新的正常机制。

第十九条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注意把握四种界限,把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与反对和抵制党的政策区别开来;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与缺乏组织观念、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因年老体弱、无力完成党组织安排的任务、与革命意志衰退、不愿发挥模范作用区别开来;把原意接受组织批评教育;积极改正错误,与拒不接受帮助、拒不改正错误区别开来。

第二十条  对不合格党员应区别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党员作限期改正处理的时间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在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

第二十二条  劝告党员退党,需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应通知被劝退的党员参加会议,允许其提出意见和申辩。在表决时,本人应该在场,仍享有表决权。如果本人拒绝参加会议,支部大会有权作出劝退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二)属于劝退对象,劝而不退的;

(三)作限期改正处理,限期内无改正表现或无明显转变的。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党员除名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其说明和申辩,而且本人有表决权。若本人拒不参加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并作出决定。支部大会决议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五条  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移交纪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