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及校党委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到外地务工、经商、居住等,又不能回原所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流入到本单位党委管辖范围内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一)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
(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流动党员的管理由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统一管理。
2.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
3.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二、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1.各党总支要了解、掌握流动党员情况,对流入党员要及时编排到支部,每季度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一次流动党员情况。
2.党支部要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3.党支部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报党总支备案;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4.党支部要掌握外出党员的外出原因、外出时间、流动去向、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并报所在党总支备案。
5.党支部要掌握外出党员的思想、工作、就业、生活等情况,并适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支部的重要情况,并要求其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6.外出流动党员返校后,党支部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7.党支部要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三、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确实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在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党员外出前,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流动党员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两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3.党员外出返校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党支部查验,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方法和主要内容
(一)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1.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对组织关系保留在我校的毕业生流动党员,各党支部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其中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党组织。
2.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乡镇(党工委)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应随同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到市县人才(劳动)服务中心。
3.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可通过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4.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它有效证明的流入党员,各党总支应在验证后及时接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把流入党员纳入本总支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二)流动党员的教育与管理
1.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和支部取得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要加强对流入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流入党员的重要情况向党总支汇报,党总支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
党总支要对流入党员进行备案。
2.党支部按流动党员的多少,确定专人与流动党员联系,一人一挂钩,建立党员联络信息卡,及时掌握流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党支部书记或指定的联系人每月至少要与流动党员联系一次,及时了解他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支部的意见、建议;联系人要做好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党总支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作好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记录,党支部要将联系情况向所在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3.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各党总支书记负主体责任,支部书记具体负责;各级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党总支要定期不定期对学生党支部、教师党支部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党支部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责任人要经常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系,对联系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
4.各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对流动党员状况进行全面摸排,造册登记,并报党总支备案。
5.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6.流出的预备党员,到转正时由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负责考察,在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加入党组织的,要参加实习实训单位党组织的活动,返校时实习实训单位党组织要出具政治鉴定。
7.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出党员每年底应回我校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党员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由党支部在本人缺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评议。
8.建立流动党员考核机制,制定流动党员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对流动党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比先进的重要参考。
在“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党员积极分子”评比表彰活动中,给予流动党员一定名额;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宣传优秀流动党员的先进事迹,激励流动党员创新创业的热情。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与组织联系,同时又拒绝组织上联系,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向组织汇报外出的思想、工作情况)不缴纳党费,应作除名或自动脱党处理。
中共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